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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以来,白某受利益驱使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用土槿皮、苦参、黄柏等材质,从网上购买了氯化钠注射液、包装袋,在家中自行配置并包装成“脚气粉”“脚气灵”“脚气一喷灵”等,粘贴上自己编制、打印的标签,向外称可以治疗脚臭、脚汗、蜕皮、脚癣,通过微信朋友圈和粘贴广告纸的形式进行宣传,以10元的价格向不明真相的人们进行销售。
2016年5月,经陕西省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以上药品为假药。据此,公诉机关认为白某的行为触犯刑法,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白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白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白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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