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

01-17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药品运用信息体系标准办理规则》的告诉


各区清洁计生委,申康医院展开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安排:


为全面执行本市药品回扣整治作业,消除涉药信息体系运用办理中的危险,增强危险防备才能,标准医疗效劳行为,依据《关于加强医疗清洁安排统方办理的规则》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拟定了《上海市加强药品运用信息体系标准办理规则》,经2017年8月8日市清洁计生委第29次委务会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25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告诉。


上海市清洁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


上海市加强药品运用信息体系标准办理规则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意图和依据)


为全面执行本市药品回扣整治作业,消除涉药信息体系运用办理中的危险,增强危险防备才能,标准医疗效劳行为,依据《关于加强医疗清洁安排统方办理的规则》等,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清洁安排及其作业人员、第三方信息技术效劳安排及其作业人员。


第二章 具体措施


第三条 (岗位办理)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树立健全信息体系的运用准则,断定药品(耗材)计算、批量查询作业的要害岗位和作业人员,加强监督办理。


第四条 (运用权限办理)


医疗清洁安排对信息体系药品(耗材)的计算、批量查询权限应当严格办理,依据最小够用原则按人进行授权和挂号;应当审查信息体系用户的权限装备,封闭作业人员非作业岗位有必要的操作权限。


第五条 (运维权限办理)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按最小够用原则审核信息体系设置的运维人员操作权限,操作权限应当与具体运维人员绑定;应当选用双要素认证办理运维人员登录体系。


第六条 (痕迹办理)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运用“防统方”软件(含自行开发),不断完善软件功用。应当保存药品(耗材)计算和批量查询操作的痕迹、信息体系运维操作的痕迹,树立操作日志并至少保存一年,定时展开日志剖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状况。


第七条 (网络办理)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加强涉药信息体系的网络(有线、无线)接入办理,树立答应接入设备白名单,记载终端接入日志,采取有用手法阻挠和提示不合法接入。


第八条 (监控办理)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对涉药信息系计算算(批量查询)等要害岗位的作业点位装备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第九条 (保密办理)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与药品(耗材)计算、批量查询岗位的作业人员、信息体系的开发和运维单位及其运维人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条 (数据办理)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树立有关药品(耗材)计算、批量查询的数据移交、数据保管与数据毁掉等准则。


第十一条 (数据效劳)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完善信息体系功用,信息体系运转办理部分应当依据展开处方点评、展开用药量和用药金额“双排序、双公示”、展开“约谈”等作业的需求,安排展开数据抽样和数据提取效劳。


第十二条 (安排用药监控)


医疗清洁安排应当运用信息体系树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的监控机制,要点监测抗生素、辅佐用药、营养性药品、自费高价药,信息体系运转办理部分应当为加强药品运用办理供给数据支撑。


第十三条 (行业药品监控)


市清洁计生委应当加强药品数据同享,监测本市要点药品运用状况,标准药品合理运用。


第十四条 (数据质量)


市清洁计生委应当推动实施《上海市清洁资源与医疗效劳查询准则》(2017版),进步数据质量,提高计算剖析和预警的才能和质量。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


市清洁计生委应当逐步推动电子签名在医疗效劳过程中的运用探究,增强精细化监管才能。


第三章 层级职责


第十六条 (主体职责)


医疗清洁安排对贯彻执行本规则负主体职责,负责在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则。医疗清洁安排首要负责人为本安排统方办理的榜首职责人。


第十七条 (办理职责)


医疗清洁安排上级主管部分对贯彻实施本规则负办理职责,应当树立职责追查准则,明确职责部分和作业职责,安排所辖所属医疗清洁安排实施本规则并展开作业督查。


第十八条 (监管职责)


市清洁计生委对贯彻实施本规则负监管职责,应当安排展开全市实施推动作业,安排展开层级职责执行状况督查,总结和通报实施状况。


第四章 职责追查


第十九条 (对医疗清洁安排的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的医疗清洁安排,清洁计生行政部分、上级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办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别离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期限整改、降低安排等次等处理。


第二十条 (对医疗清洁安排作业人员的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的医疗清洁安排作业人员,医疗清洁安排及其上级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干部人事办理权限和有关规则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许安排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效劳单位及作业人员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的信息体系开发运维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则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用期)


本规则自2017年9月25日起实施,有用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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