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数据管理规范还有谁?

01-17

我是一个对数据、计算机方面反应较迟钝的人,虽然距离上一版规范出台已有一年,但一直没有逐条仔细看过,为了不让行业甩的太远,本次征求意见稿,我揣着着学习的渴望,力争做到研读每一条,昨天看了5-8条(后面争取继续其他条款),有一些问题和感受,与大家探讨。


《规范》第五条说:

【资源配备】为确保数据可靠性,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技术、设施和设备。


讨论:“足够”这两个字,其实对于很多药企来说,等同于一句“正确的废话”,因为对于老板而言,总是都觉得资源够用,对于做事的人来说,总是都觉得资源不够用。


各种GXP都在说:要确保“足够”的人员、设备、技术、设施等。既然要上升到法规规范,能否首先给人员“足够”规定一个最低比例,比如:质量人员不能低于工厂总人数的百分比?更何况,数据可靠性很大一部分是道德意识层面的,忽略了道德意识,光有再多资源,也难以保证数据可靠性。


《规范》第六条说:

【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应当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和数据生命周期。基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程度,采用合适的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自2010版GMP以来,风险管理席卷制药业,曾经在一度时期,不谈风险管理,都好像不懂质量,5年过去了,风险管理,在很多企业,或许依旧是个美丽的谎言,为了风险而风险,为了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如今,数据可靠性规范和风险管理组织交叉在一起,有点儿懵!

《规范》第七条说:

【委托责任】在委托和采购活动中,委托方和采购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做出的决定负责,受托方和供货方应当执行本规范要求,并在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数据管理的职责。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很多药企在委托药检所进行第三方检验,对于药检所的数据可靠性规范要进行审计了,提前做好准备。不知道各地药检所,对于执行数据管理规范,作何改善?我想:这对很多药检所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和挑战。药企作为委托方,可以认真的进行一下审计,当然,如果你要真敢审计的话。

《规范》第八条说:

【问题调查】发现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经调查评估,发现涉及产品申报资料或影响产品质量,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违反数据可靠性问题,立即调查,还要上报给药监部门,之前发过一个微信调查,90%的企业都不会自己举报自己(下面有图为证),所以,该条款建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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